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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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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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廳職成處 發布日期:2012-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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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職成〔2012〕14號
各市教育局,廣德縣、宿松縣教育局,省屬中專學校,有關高職院校: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10〕9號)要求,我廳制訂了《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市、省直管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的統籌、指導與管理,督促學校認真實施《細則》,引導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才需求變化情況,科學規范地設置專業,不斷提高專業教學質量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每年12月底前,各市、省直管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區域內學校擬新設專業、專業設置情況、專業異動情況進行匯總,報省教育廳備案。各中等職業學校要以教育部頒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為基本依據,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面向市場,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依法自主設置專業。
各市、省直管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對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教學質量及學生就業等方面情況適時組織論證、檢查和評估,對辦學條件不達標、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的專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停止該專業招生。
《細則》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教育廳職業與成人教育處。
聯系人:胡晶晶,聯系電話:0551-2813515。
附件:1.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備案表
3.新設《目錄》外專業簡介規范格式
4.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情況備案表
安徽省教育廳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相關制度,強化專業設置的目標管理、過程管理和質量管理,形成由學校依法自主設置、行業企業積極參與、行政部門進行宏觀規劃與監控指導的專業設置質量保障體系,引導中等職業學校提高專業建設水平,促進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依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教職成廳〔2010〕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適應各地區、各行業對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職業生涯發展和終身學習的需要。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應以教育部頒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為基本依據。
第四條 各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做好專業建設規劃工作,對區域內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進行有效指導。中等職業學校要在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全力加強專業建設。要根據區域產業結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和停辦不適應的專業,形成科學合理的專業布局,避免盲目設置和重復建設。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實行總量控制。必須切實具備條件,防止違背規律,反對一哄而起。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設置的指導工作。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布局、相關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工作。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本實施細則,履行相關程序,可自主開設、調整和停辦專業。
第二章 設置條件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專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設專業緊貼地方(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用工需求。
(二)符合學校定位和發展規劃及學校專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方案,能有效支撐學校的專業群建設,提高現有教育資源的利用率和整體效益,有利于學校形成專業特色、專業優勢、專業品牌。
(三)能依據國家和安徽省有關文件規定,制訂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實施性教學計劃和相關教學文件。
(四)具備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包括校企合作單位),以及圖書資料、數字化教學資源等基本辦學條件。
(五)具備完成開設專業教學任務所必需的教師隊伍、教學輔助人員和相關行業、企業兼職專業教師;每個專業一般要配備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專業課教師;行業、企業兼職教師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有較為完善的專業教學質量管理監控體制、運行機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條 各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查新設專業時,應對照地方專業建設規劃,指導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重點建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緊缺的技能型專業和方向,重點建設與學校分類屬性相一致的專業和方向,積極培育優勢專業、特色專業,推動中等職業學校優化專業結構,辦出特色,辦出品牌。
第三章 設置程序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專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組織力量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就業市場進行調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預測,并形成《專業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調研報告》;
(二)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制訂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實施性教學計劃和相關教學文件;
(四)開展專業設置論證。學校設置《目錄》內專業,由學校聘請相關專家論證;學校設置《目錄》外專業,由市或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論證。專家論證不少于5人,其中行業、企業專家不少于2人,且應具有與所開專業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六)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開設《目錄》內專業,須經市級、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屬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開設《目錄》外專業,由市級、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屬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試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醫藥衛生、公安司法、教育類等國家控制專業,應嚴格審查其辦學資質。開設“保安”、“學前教育”專業以及“農村醫學”、“中醫”等醫學類專業,由市級、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省屬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審查辦學資質并提出申請,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開設。其中,“保安”、“農村醫學”、“中醫”等醫學類專業需經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及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專業備案時需提交的材料:
(一)學校新設《目錄》內專業需提交以下材料:《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備案表》、《專業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調研報告》、《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報告》、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等教學文件、專業師資隊伍一覽表、專業設置專家論證意見等。
(二)學校新設《目錄》外專業除須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專業論證報告,并按教育部專業簡介的規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專業簡介。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崗位和就業市場需求變化,及時對已開設專業的專業內涵、專業教學內容、實施性教學計劃等進行調整。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辦學實際停辦已開設的專業,報市級、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所屬中等職業學校擬新設專業、專業設置情況、專業異動情況進行匯總,并填寫《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情況備案表》,報省教育廳備案。次年3月,省教育廳向社會集中公布當年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專業,未經備案與公布的學校和專業原則上不得招生;對新設的《目錄》外專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意試辦后同時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章 指導與檢查
第十五條 機構與職責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由行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教科研機構、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專家組成的安徽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專業設置的管理與規范、專業布局的規劃與調整、專業教學質量的指導與監控、專業品牌的建設與推進。各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相應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指導組織或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對區域內學校的專業設置和建設進行統籌與調控。各中等職業學校骨干專業應建立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開展經常性自查和自評工作,根據學校專業建設規劃,定期研究和規劃學校專業設置與調整工作,不斷提高專業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評估與指導
(一)省、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分別對省屬和市縣屬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教學質量及學生就業等方面進行論證、檢查和評估。對學校設置《目錄》外專業,在其試辦第2年期間,檢查評估其設置科學性、可行性及教學質量等;對學校設置《目錄》內專業,在其有一屆畢業生時,抽查評估其教學質量。
(二)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對辦學條件不達標、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的專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停止該專業招生。
(三)省、市和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專業的招生情況進行監控,適時公布各專業招生情況。凡新設專業3年未招生的,撤銷備案。
第十七條 各中等職業學校不得與不具備中等職業學歷教育辦學資質的學校或機構聯合舉辦專業教學點,不得將中等職業學校的專業辦學權以任何方式授予任何校外機構和自然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省直管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相關規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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