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宜城科技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安慶市宜城科技學校。
第二條 學校性質: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立校育人,辦學為民。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學校邀請黨組織負責人郝浩軍參加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慶市民政局、安慶市教育體育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懷寧縣教育局。
第五條 學校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高河鎮育兒路東段(新縣城E區)。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余振華。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掌控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提名或聘任校級領導及管理人員;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四)就學校發展重大事項提出主導性意見,交董事會通過后予以實施。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5054萬元;出資者:余振華,金額:50540000元。
第九條 學校的業務范圍: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短期技能培訓綜合班。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學校設董事會,其成員為7人。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組成人員由舉辦者提名,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職工代表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余振華、余佳佳、郝浩軍、占和平、鄭素霞、徐志清、魯浩當選本屆董事。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二)修改章程;
(三)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科長等及財務負責人;
(五)罷免、增補董事;
(六)內部機構的設置;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九)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余振華),副董事長1名(余佳佳),其余均為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緊急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學校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學校日常重要工作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校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查落實部門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學校二級機構和財務負責人;
學校校長、副校長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5人。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經董事會推薦,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汪相龍、陳文方、劉思鑫、倪仁志、蔣作圣5人為監事會成員;并推選陳文方為召集人。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學校董事、校長、副校長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學校董事、校長、副校長等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學校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余振華。法定代表人為安慶市宜城科技學校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責任負全面責任,本單位積極建立安全責任制,明確責任,完善安全管理。積極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配合業務主管單位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學校校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舉辦者個人籌措5054萬);
(二)政府資助(政策傾斜和項目支持);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接受社會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學校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舉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
(五)因突發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0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